钦州市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 招商动态 |2016-12-14
为规范我市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招商引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处理程序,形成长期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在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或遇到重大困难企业无法解决时的诉求等相关的投诉事项。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范围:招商引资企业的民事合同、劳资纠纷、专利等与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国家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其投诉即告终止;匿名投诉;以及其它适用的投诉。
基本原则
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及时处理、责任明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处理分工
投资投诉处理工作是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园区)招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专门业务科(股)室负责具体办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市投资服务中心主任、网站投诉平台负责人等要密切配合市投资促进局服务督查科处理好投资投诉工作。处理分工:市投资促进局服务督查科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并转(交)办投诉事项,督促投诉问题处理,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提交重要投诉案处理情况报告。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诉案记录文本的管理与归档,跟踪投诉企业服务,协助做好投诉处理后续工作。各县区(园区)招商部门作为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在接到投资投诉时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促进局服务督查科报备,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
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通过面谈、信函、传真、